據天眼查APP顯示,11月3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判決書顯示,該案訴爭商標為華為公司申請的“河圖”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商品(第9類0901-0902;0904;0907-0913;0920-0922群組):智能眼鏡(數(shù)據處理);智能手表(數(shù)據處理);智能手機;穿戴式行動追蹤器等。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12月作出對科學儀器類“河圖”商標駁回復審的決定。對此,華為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華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時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其差異尚不足以排除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華為公司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最終裁判結果為,駁回華為公司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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