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小米訴爭“米家 mijia”商標被駁回。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米家mijia”與引證商標均含有“米家”,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訴爭商標整體未形成明顯區(qū)別于引證商標的其他含義及特征,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誤認。小米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這意味著小米想使用“米家 mijia”商標暫未獲得支持,但是米家、mijia等單獨的商標依然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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