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工作指引提出依法合規(guī)、鼓勵探索、府院聯動三條基本原則,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作為民營經濟大省、改革開放的先行省份,浙江在個人破產領域實踐先行。自2018年底以來,以溫州、臺州、麗水遂昌為代表的個人破產制度探索便逐步開展,在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辦理方面實現破冰。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全省共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其中臺州137件,占比過半;溫州56件,麗水41件。全省共辦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147件,其中臺州80件,溫州、麗水各33件,紹興1件。
在債務及清償方面,全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涉案債務總額2.027億元,其中擔保債務額2573.251萬元,普通債務額1.77億元,共清償3350.349萬元,平均清償率為16.53%。
在債權人數方面,全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債權人共685人,其中涉及金融債權人138人。
在涉及執(zhí)行案件方面,全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共涉及執(zhí)行案件712件,涉及執(zhí)行標的金額2.48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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