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韓曉光(副廳級)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韓曉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扣押在案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剩余贓款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韓曉光利用擔任濟南市園林管理局(2010年更名為城市園林綠化局)局長、濟南國土資源局局長的職務之便,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房屋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工程承攬、建筑材料經(jīng)營及工程款結算等事項中提供幫助,其本人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67萬余元。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曉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韓曉光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部分贓款;開庭時對部分事實予以供認,并表示認罪、悔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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